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董**与被申请人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王**驾驶的鲁NXXXXX号小型轿车车一辆。

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提取车辆,可向本院提交相应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