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李**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民法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吉刑一终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民法院于2011年12月将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长不变,于2013年11月将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执行机关吉林**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8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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