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某某与镇**家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镇**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32.00元,减半收取1566.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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