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某某与刘**、宁**城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佳*与被执行人刘**、宁**城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应履行执行款3961.46元,被执行人宁**城小学应履行执行款1376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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