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佳*与被执行人刘**、宁**城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应履行执行款3961.46元,被执行人宁**城小学应履行执行款1376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