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捷**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捷**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捷**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9元,减半收取3654.5元,由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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