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捷**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捷**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9元,减半收取3654.5元,由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