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责任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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