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胡某某、钱月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6年2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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