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湖北**司青海分公司、湖北某**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7元,减半收取583.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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