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倩倩与吴**、吴**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倩倩诉被告吴**、吴**、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倩倩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倩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倩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连倩倩负担(已支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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