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向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向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任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后主动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姚*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付义务:由被告任某某赔偿原告向某某经济损失4748.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向某某承担20元,被告任某某承担30元。该案申请执行标的4748.6元及案件受理费3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云南**民法院作出的(2015)姚*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第确定的由任某某赔付向某某经济损失4748.6元及案件受理费30元合计4778.6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