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张**物权保护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本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祥,本院现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人期间的限制。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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