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驻马店市天中**公司诉被告李*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天中**公司诉被告李*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天中**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天中**公司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天中**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原告驻马店市天中**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