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在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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