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綦江县**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綦江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綦江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綦江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195元,由原告綦**输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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