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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朗**限公司与陈**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朗**限公司诉被告陈**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朗**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朗**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朗**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重庆朗**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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