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朗**限公司诉被告陈**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朗**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朗**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朗**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重庆朗**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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