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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山东鲁**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山东鲁**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9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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