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侵权纠纷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平执字第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原告李**诉被告李**、张**、陈*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诉被告黄海平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申请执行孙**等一案终结裁定书
原告麻小华诉被告麻**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毛诉被告王**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联合**舆县分公司诉被告赵**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联合**舆县分公司诉被告夏*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联合**舆县分公司诉被告马**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联合**舆县分公司诉被告张**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平舆**办事处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组诉被告许**、段**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