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反诉被告)与被告孔*、王*(反诉原告)侵权纠纷一案中,双方现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反诉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孔*、王*(反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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