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反诉被告)与被告孔*、王**(反诉原告)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反诉被告)与被告孔*、王*(反诉原告)侵权纠纷一案中,双方现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反诉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孔*、王*(反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