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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好诉被告马**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好诉被告马**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钱兵、被告委托代理人段云礼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11月14日与信阳**业公司破产清算组达成信阳**业公司家属区平房拆迁安置协议,购买该家属区2号楼1单元301号房,同时购得该家属区2号楼南16号车库。信阳**业公司破产清算组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原告领取房屋后未进行装修,便去外地打工。2013年10月份,原告从外地回来,发现原告购买的车库被被告侵占。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占原告所有的2号楼南16号车库,并返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马洪*占有原告购买的信阳**业公司家属区2号楼南16号车库的行为,得到了该企业破产清算组的确认,并与被告马洪*签订了协议,将原告出资购买的车库交由马洪*所有。清算组作为该房产的出售人,对该房产的不当处置行为应承担责任。原告陈*好起诉被告马洪*侵权系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信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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