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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诉付超春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朱**诉付超春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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