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万**、潘**诉万心志侵权纠纷一案中,万**、潘**于2014年12月11日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潘**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万**、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原告陶**、王**与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富海国际旅游大厦项目建设指挥部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申请执行何春光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办事处三五八社区居委会、被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湖东街道办事处、被告信阳市华**理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汪**与被告汪**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金*与被告汪**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郭**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汪**与被告汪某乙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铁**、丁**与被告赵**、赵**、陈**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梅**与被告曹**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董**与被告董*因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