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丁**诉被告赵**、赵**、陈**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铁**、丁**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铁**、丁**以原、被告双方己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铁**、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铁**、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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