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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彭某某诉被告彭**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彭某某诉被告彭**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受理本案后,原告杨**、彭某某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杨**、彭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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