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彭某某诉被告彭**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受理本案后,原告杨**、彭某某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杨**、彭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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