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视集团与深圳**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电视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有限公司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电视集团的住所地即主要营业地在深圳市福田**影电视集团大厦,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