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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韦**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东诉被告韦**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东以尚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4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以尚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亦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韦**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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