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韦**、韦**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以本人并未到法院起诉韦**、韦**,且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不是韦**本人所签,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亦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