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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姚**,男,1988年12月生,壮族,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沙埔镇,现羁押于广西壮**柳城监狱。

申请执行人韦**与被执行人冯**、姚**侵权纠纷一案,柳**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柳**一初字第10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作银行于2015年05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851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韦**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柳**一初字第1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韦**发现被执行人冯**、姚佐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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