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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民委员会与黄**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关于柳城县**民委员会诉黄庆灵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城县**民委员会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城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柳**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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