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关于柳城县**民委员会诉黄庆灵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城县**民委员会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城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柳**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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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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