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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志付与乔**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付诉被告乔造欢相邻污染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付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充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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