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宜宾市**责任公司与河**大学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河**大学与宜宾市**责任公司、宜宾市**责任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大学于2006年5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宾市**责任公司、宜宾市**责任公司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河**大学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宜宾市**责任公司、宜宾市**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大学撤回对宜宾市**责任公司、宜宾市**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大学承担。其他案件受理费2755元和其他诉讼费1653元共计4408元退还给原告**大学。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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