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像超市与佛山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像超市、北京保**有限公司发行权、复制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以现有证据证明力不足为由,于200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像超市、北京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像超市、北京保**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像超市、北京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10元,其他诉讼费147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5元,其他诉讼费420元,共计2875元由原告佛**品有限公司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共计3508元退还给原告佛**品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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