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薛小米依据(2012)兴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兴平**办事处小阜村第一村民小组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土地补偿费28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0元、执行费32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兴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