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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季跟放侵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因与季**、李**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侯**与王**之间的财产交接清单证明,季跟放从王**处接手的是正在正常生产运营的砖厂,而终审判决后执行给王**的砖厂根本无法正常运营。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季*放辩称:砖厂不是王**的,季*放是从侯**处接手的砖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起诉请求季跟放、李**返还其源丰砖厂,一、二审已判决季跟放、李**返还王**源丰砖厂,王**虽对判决依据的移交清单不予认可,但自己无法提供向季跟放移交砖厂的清单。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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