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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陕西丰**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展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丰**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展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丰**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丰**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丰**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9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责任公司负担2480元(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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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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