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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陕西棉花原种场、李**侵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白*与被申请人陕西省棉花原种场、李**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咸中民终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白*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因其与被申请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遂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白*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再审的请求,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白*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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