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王**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原告王*与被告王**侵权纠纷一案中,西安**民法院作出的(2015)碑民初字第029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支付申请人房屋损失费、房屋损坏期间的租金、物业费及交通费共计60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29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