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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扬与中国移**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扬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扬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扬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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