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西安民**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原告李**与被告中**限公司、中国电**陕西分公司、中国**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益与北京部**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与西安市**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
王*与西安高**有限公司、郭*将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邵**与王*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民诉西安易**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海**学研究所与李*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扬与中国移**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中**限公司、被告中**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告中**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