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王*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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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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