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孙*民诉被告西安易**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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