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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瑭诉西安市人人乐东门购物广场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西**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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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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