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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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