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围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围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