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围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围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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