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代玉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代玉发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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