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王**、王**、刘**、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曹**、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家与王**家是前后邻居,中间隔一条东西方向的主街。因污水井放置问题,两家曾多次发生口角。2014年8月9日晚20时许,王**、我和家人正在吃饭,王**与张到我家门前进行辱骂,我被迫还口。后来王**、刘**、王**、王**前后赶到,双方撕扯在一起。之后王淼带人到我家门口进行殴打。四被告多次拽我头发、胳膊,造成我头外伤反应、手外伤。双方对损失未能协商一致,故起诉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495.16元。

被告辩称

四被告辩称:原告的伤不是我们造成的,事发当天我们没有动手打原告,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之夫与被告王*新系一爷之孙,王*付系王*新之父,刘**系王*新之妻,王淼系王*新与刘**之子。王*付与曹**系南北邻居,两家中间有一条东西向的过道。2014年8月9日晚8时许,曹**与王*付之妻张因两家中间过道内污水井的安装位置及过道内施工废料的清理问题发生口角,之后两家亲属到场后发生互殴,在此过程中,原告被四被告打伤。经诊断,原告主要伤情为:头外伤反应、手外伤,为此原告支出医疗费495.16元。现双方就损失赔偿未能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医院诊断书、医疗费收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曹**与张因两家中间过道内污水井安装位置及施工废料清理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作为亲属,理应保持克制,努力避免纠纷升级,以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本案中,原、被告未能保持冷静,最终导致双方家人互殴,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原、被告均有过错,应负同等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95.16元有相应证据佐证,被告应依责予以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王**、刘**、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曹**医疗费二百四十七元五角八分;

二、驳回原告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王**、王**、刘**、王*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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