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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