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于2015年10月12日以自愿撤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