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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于2015年10月12日以自愿撤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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