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天津**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2014年10月13日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撤回诉讼,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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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高**与李**、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