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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天津**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2014年10月13日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撤回诉讼,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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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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