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赵非凡、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赵非凡、申**、赵*、刘**、史**、赵**、赵**、赵*、赵**、李*、王*、刘**、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53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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