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赵非凡、申**、赵*、刘**、史**、赵**、赵**、赵*、赵**、李*、王*、刘**、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53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胡**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齐*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与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苗**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贾**因与天津**限公司健康权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刘**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