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孟**因与被申请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一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孟**以与被申请人刘**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孟**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孟**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